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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第三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家庭经
2、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认定审核、学院公示、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工作。第六条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初审、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上报名单等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副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代表一般为5-7人,其中包含学生干部2人。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低于50%o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及范围第七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
3、费用的学生。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或母一方去世、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优抚家庭子女,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九条不得认定范围(一)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二)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如:家庭拥有小轿车、装修豪华楼房;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拥有高档消费品,日常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收入水平等。第十条在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中弄虚作假者,除批评教育外,将取消其资助
4、资格,并退还所得资助,造成恶劣影响者,还应给予校纪处分。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学生本人申请,认真填写并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申请学生还有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同时依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附件2)中的各项指标提交一份书面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与在校表现说明(500字以内)。(二)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S)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对申请学生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认定量化评分表进行打分。(四)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总分排序确定本班上报名单,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认定。(六)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七)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A)如申请学生家庭已被当地扶贫部门认定为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该学生在班级评议时直接按特殊困难等次进行认定。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从“家庭状况(50%)、家庭收入(40%)、消费情况(10%)、加分项目”四个方面进行。(一)家庭状况(50%)1 .父母双亡、孤儿或烈士子女;(50分)2 .父或母一方去世、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45-48分)3 .家有重危病人或本人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40-43分)4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
7、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经费没有保障;(35-38分)5 .父母一方或双双下岗、父母离异,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或有两名以上成员在读大学或高中等。(30-33分)(二)家庭收入(40%)1 .家庭人均年收入4200元以下;(40分)2 .家庭人均年收入4200-6000元;(35-39分)3 .家庭人均年收入6000-7800元;(30-34分)4 .家庭人均年收入7800-9600元;(25-29分)5 .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11400元;(20-24分)6 .家庭人均年收入11400元以上。(10-19分)(三)消费情况(10%)1 .消费行为简朴;(8-10分)2 .消费行为较为简朴;(5-7分)3 .消费行为不简朴。(0-4分)(四)加分项目1 .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家庭经济受损严重;(10分)2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5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