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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学校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三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处
2、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提案工作机构第四条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审理委员会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提案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其成员原则上在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提案审理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若成员任期内工作变动,工作确又需要,按上述要求和方法补选和确认。第五条提案审理委员会职责(一)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理代表提出的提案;(三)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四)按提案内容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五)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
3、情况,及时向提案代表通报,并征集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第三章提案的征集第六条提案征集时间和方式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一)日常征集,教代会代表可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提案要求向教代会提案委员会递交提案。(二)集中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第七条提案内容遵循的原则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属于本校、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三)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
4、能。第八条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议两人附议,也可由代表团或基层工会集体提出。第九条提案人书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应针对一个问题或一件事,由题目、情况分析、具体建议三部分组成。要求书写(打印)清楚。以代表团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提案审理委员会。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应以提案形式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第四章提案的立案、办理与反馈第十一条提案的立案条件为:对符合提案程序,且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工作影响较大,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不符合第七条
5、提案内容遵循的原则的;不符合提案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属于学术讨论的;属于一般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第十三条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第十四条经审理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分类、汇总(内容基本一致的可并案),向大会作代表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会后进入办理阶段,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第十五条经审理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原案列为建议案,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未列为建议案的退回提案本人。对于退回的提案原案,应以书面形式说
6、明原因反馈给提案人。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在办理提案中,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含涉及学院全局性问题的综合提案),由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根据情况可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讨论和研究。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含建议案)一个半月内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回复(一案一报),回复的内容包括:对可以解决的要有措施、方案和期限,对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提案办理完毕,要在提案表承办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办理结果必须明确“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或“暂缓办理”或“无法办理”意见。承
7、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征求提案代表意见后送交提案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提案代表在接到提案办理结果后,应在意见反馈表中签署意见并对提案办理结果填上“满意”或“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第十九条提案审理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提案代表反馈的意见,向下次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在校工会的组织下,对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第二十条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后确定。第二十一条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进行通报批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