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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较大事故提级调查,是指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应由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第三条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是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进行全过程指导、协调和督促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第四条我省行政区
2、域内发生的较大事故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提级调查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提级调查:(-)案情特别复杂的较大事故;(二)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情形,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三)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或法定牵头调查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于5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七条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保密
3、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省安委办要将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在14日内上传到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第八条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通报省纪委省监委。第九条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应按照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第三章挂牌督办第十条省安委会对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第十一条省安委办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4、并及时掌握挂牌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安委办向有关市(州)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在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市(州)安委办应当加强与省安委办的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下达督办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较大事故发生后,以省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市(州)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应急厅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事故概况、督办事项等内容。(-)落实督办要求。市(州)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挂牌督办通知要求,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按照职责分工,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
5、作,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完成督办事项的,应提前15日向省安委办书面报告说明。市(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安委会)应当及时报省安委办审核。(四)审核调查报告。省安委办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要件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事故调查组要按
6、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直至通过审核。省安委办对符合结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下发审核意见的复函。(五)批复备案和评估。经省安委办审核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按程序报请市(州)政府进行结案批复。市(州)安委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报省安委办备案。市(州)政府应当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后,应将评估报告报省安委办备案,挂牌督办事项随即解除。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将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内容除
7、外),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安委办要将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在14日内上传到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已经挂牌督办的事故,省安委会不再挂牌督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由各市(州)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委会2019年7月4日印发的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
8、法(试行)解读2023年3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省安委会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19年7月4日,省安委会印发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进了我省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的规范开展,但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新安排新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出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我省出台六十条措施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暂行办法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9、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我省六十条措施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研究制定本办法。二、制定过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办法,以省安委会文件印发实施。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由总则、提级调查、挂牌督办、附则四章共16条组成,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定义、适用范围,规范了较大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情形、责任主体、启动和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要求。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提级调查,共5条。规定了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及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三章挂牌督办,共4条。规定了挂牌督办的情形,明确了挂牌督办的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第四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办法的参照执行和参照制定范围,以及不再挂牌督办事故的情形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