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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才战略部署,结合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司法鉴定人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
2、,分别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其中,法医类鉴定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申报条件适用于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热爰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第四章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申报条件第六条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
4、满3年。第七条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3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第五章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申报条件第八条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
5、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第九条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专业能力1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2 .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8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二)业绩条件
6、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标准,或获授权专利。2 .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地(市)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指引。3 .公开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著作。4 ,获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5 .独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地(市)级以上部门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收录为典型案例。6 .参与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第六章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第十条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
7、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第十一条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专业能力1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2 .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
8、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2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10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2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件以上。(二)业绩条件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L主持或参与(限课题承担者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 .获授权专利(排名前2)o3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4 .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出版著作(15万字以上)。5 .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市司法鉴定协会指引。6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7 .独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
9、(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8 .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例。9 ,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研究报告,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七章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第十三条申报正高级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专业能力L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
10、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3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20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30件以上。(二)业绩条件取得副高级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3 ,获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o4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5 .主编著作(
11、15万字以上)。6 .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 .独立出具的3份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8 .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例以上。9 .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并独立撰写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有关条款说明:(-)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三)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累计完成业务量以申请人独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为准。(四)本条
12、件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字数不少于2000字。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Q)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扩展版),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准。被SCI.ELSSCI等收录的论文1篇折抵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五)本条件中的著作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条件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