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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p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p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p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与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 发行 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 主体资格 规范运行 财务会计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主体资格(不完全)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规范运行(不完全) 第十四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3、、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财务与会计(不完全)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财务与会计(不完全)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4、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2、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3、证监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初审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政府是否同意的意见; 6、证监会对发行
5、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7、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发行股票,过期失效; 8、未获核准的,自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月后,可以重新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申请文件: 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 上市条件: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已公
6、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 上市申请: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上市 上市申请: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
7、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
8、事制度;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境内上市公
9、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根本特征: 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10、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11、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任期: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12、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报酬: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13、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14、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上市
15、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
16、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