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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XX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2022年XX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XX省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一、部门与机构职责(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协调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食品溯源调查;监测信息通报。(二)区疾控中心: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估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辖区内阳性标本和菌株的复核、分子分型;
2、承担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溯源调查。(三)医疗机构:病例监测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采集,病例信息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的报告;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主动监测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的报告;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一)监测目的。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的
3、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二)监测机构。1.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纳入监测主体,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其中,2022年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2)o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其中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XX友好医院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家监测病例数不少于120例/年,其余哨点医疗机构均应有监测病例报告,暂未纳入哨点医院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等可由区疾控中心统筹实行代报制度。2.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上报。(三)监测内容。1 .
4、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录1“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
5、标准二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四)监测结果报告。1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
6、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表2),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HLS系统已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HLS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和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
7、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二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
8、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并由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区市场监管局。来自同一个单位(如一个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等)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由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引起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来自同一个学校、幼儿园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
9、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来自两家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引起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一)监测目的。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二)监测主体。区疾控中心。(三)监测内容。区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四)信息与菌
10、株报送。1.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在“结案报告录入”模块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具体信息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表2-8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2 .区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3 .区疾控中心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4 .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将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上送至市疾控中心,以便及时完成菌株复核以及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等监测内容。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
11、关规定。(五)报告原则与要求。1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2 区卫生健康局应协调区市场监管局,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3 区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4 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填报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进行逐级审核。当发现填报信息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不一致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退回修改。四、质量控制(一)技术培训和指导。区疾控中心组织培训,
12、通过多种形式的强化培训,使哨点医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监测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等,确保病例信息采集质量,标本采集的及时性、有效性,标本送检率及检验准确性。(二)实验室质量控制。1.区疾控中心及临床实验室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监测病原菌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质量监督员负责实验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2.检测方法应严格按照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进行,实验操作及废弃物的处置需符合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3.开展生物标本检验、菌株鉴定、药敏和分型等实验所需的试剂耗材应进行技术验收和质量评价。4.各检测实验室积极参加外部能力验证,同时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三)数据审核与管理。1.哨点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应加强对监测信息的自查和核实,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2.建立监测数据逐级审核制度,区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监测数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