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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的语言国际贸易的语言”l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l2000通则中的常用贸易术语l2000通则中的其它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人在洽商交易时,对于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必须解决:1.交货地点问题(POINT OF DELIVERY)2.手续的办理(PROCEDURES),如:运输、保险、报关、报检、申领许可证等3.费用的支付(COSTS),如:运费、保险费、报关费、商检费、装卸费等4.风险的承担(RISKS),如:运输、装卸造成货物损失、短
2、少等l相对固定、基本上以交货地点来划分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习惯做法。世界上第一个贸易术语是FOB。19世纪中叶,又出现了CIF贸易术语。l例:购买电器时的“送货上门”l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条件,明确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术语。代表货物的价格构成代表交货条件贸易术语的两重性1.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2.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有利于防止和解决贸易争端。 l(一)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l(二)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 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l(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3、通则l国际法协会1928年于华沙制定,共22条,后于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修改为21条,沿用至今l专门解释CIF术语l总则中规定: 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双方当事人可明示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修改;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按本规则办理。l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l按该规则,CIF合同的卖方所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并按港口习惯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负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直到货物装上船为止。
4、2.根据货物的性质和预定航线或特定行业通用的条件,自负费用,订立合理的运输合同。3.自负费用,为出口货物向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取得一份海运保险单。4.在货物业已装船时通知买方船名、唛头和详细细节。5.尽力以各种适当的方式将单据提交买方。l买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接受卖方提交的正当的单据,并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检查单据是否正确,但无权以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为借口,拒绝接受正当的单据或拒绝按合同支付价款。l由美国几大商业团体制定。l解释六种术语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FOB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 成本加运费 C
5、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序言:本定义无法律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不仅在美国使用,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在加拿大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使用而且在加拿大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使用。l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推出该通则的修订本,现在通用的是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本,名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6、通则,简称2000通则(INCOTERMS 2000)。它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00是一套国际商业用语,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它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关于交货、收货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涉及买方或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与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支付与融资合同。 2000通则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 (启运合同) EXW术语卖方在他自己的处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
7、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F组(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合同)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卖方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费及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C组(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合同)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必须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不负担货物自装运地启运后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到达合同) 包括DAF、DES、DEQ、DDU、DDP五种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风险和费用。2000通则在每种术语的解释上
8、,对买卖双方各列出10项义务,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交货 B4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效力的 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的电子信息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A10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l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买方
9、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条件是货物已指明是为买方准备的(已为买方划出)。l例:出口散装粮食5000公吨,分别是卖给甲(3000公吨)、乙(2000公吨)二客户,运输途中遭难损失3000公吨 。如何确定?l“清关”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除EXW和DDP术语外,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l13个术语都有两个关键点l一是风险点,即交货点。掌握每个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点,是理解贸易术语含
10、义、用法的关键。l二是费用划分点。lE/F/D组术语的两个关键点是一致的,只有C组两个关键点分离。l以上这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解释通则,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l买卖合同的交易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某惯例,并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买卖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l但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l因此,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装运港交货术语lFOB lCIFlCFR货交承运人术语lF
11、CAlCPTlCIP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 1.价格构成:成本价(出口成本+利润) 2.交货条件: (1)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 (2)责任分担: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 (3)费用划分:卖方负担货物交至船上前的一切费用 (4)风险划分:船舷为界 卖方:1.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费用 2.出口清关手续3.提交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4.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 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买方: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费用2.进口清关
12、手续 3.付款赎单4.租船订舱,支付运费5.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1.船货衔接问题2.“装上船”的交货义务与“船舷为界”划分风险3.美国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解释为“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包含有六种解释,其中第五种解释为“FOB vessel”(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规定相似,但仍然存在区别。 区别一:出口手续办理及费用负担(买方) 区别二:风险划分(船上) 例:我某公司自美国以FOB Vessel NewYork条件进口一批钢材,价款10万美元,对外开立了金额为10万美元的信用证,结果外方要求增加金额作为出口税费。 讨论分析1.含义: 在FOB术语后附
13、加条件,用来说明程租船运输中装船费用由谁负担。2.原因:大宗散装货物须租船、船东不管装卸(或管卸不管装)、港口的业务习惯3.变形的种类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卖方不负担装船费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同上 FOB Stowed 包括理舱卖方负担装船费 FOB Trimmed 包括平舱同上 FOBST 包括理舱和平舱同上l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买方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取得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再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时完成交货。 1
14、.价格构成:成本(FOB价)+保险费+海运费 2.交货条件: (1)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 (2)责任分担:卖方办理货物运输、货运保险 (3)风险划分:装运港船舷为界 (3)费用分担:卖方承担出口运费、保险费卖方义务: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规定
15、交付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1.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单据买卖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由此意义上讲,卖方只承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义务,货物风险在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因此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在这种象征性交货中,交单即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单据正确,买方必须付款;而如果单据有误,即使货物合格,买方亦有权拒收货物。此为“单据买卖”的意义。 “卖
16、方须保证货物于某时间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拒收货物。” “付款时间为货抵目的港后。”思考一下:下列规定对合同性质有什么影响?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可已开始结冰。船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将货物改卸在哈立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将货运往魁港。到达时为12月2日。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降价20%。经交涉,最终降价15%结案。损失36万加元。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属代办性质。因此,卖方只需投保最低责任险别,除非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3.CIF的变形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如船方不愿承担卸货费,买卖双方就要通过CIF的变形来明确卸货费用由谁承担。(1)CIF“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卸货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