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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案例六 以 CIF 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 (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