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出让土地消化处置攻坚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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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出让土地消化处置攻坚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县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出让土地的消化处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解决出让土地不同时期违约责任执行不一致等历史遗留问题,综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最近上级有关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围填海等资源,统筹安排不同需求、不同层次企业的发展用地的要求,按照“依法、减负、普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贝L特制定如下消化处置攻坚实施意见。一、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全县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出让土地,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S3%。的标准,征缴逾期开工或竣工的违约金。对在2023年6月

2、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0.1%。的标准,征缴逾期开工或竣工的违约金。对已逾期而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二、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现行标准的,用地单位可选择现行标准征缴违约金;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现行标准的,按原约定征缴违约金;初始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逾期开竣工违约责任的,不征缴违约金。三、本意见施行前通过收缴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工或竣工时间逾期之日起征缴违约金;本意见施行前通过缓缴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手续的,按准予缓缴前一次签订的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工或竣工时

3、间征缴逾期违约金;通过司法裁定途径取得产权的,自司法文书明确产权归属之日起,未开工的满一年开始征缴开工违约金,已开工和竣工的满二年开始征缴竣工违约金。因历史已形成的宗地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下限容积率85%以上而予以缓缴履约保证金的,不再缴纳,并免予征缴违约金。四、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首次申请延期且逾期开竣工未超过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第二次延期且逾期开竣工未超过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二年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逾期开竣工已超过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二年的,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司法裁定途径取得产权的,上述

4、期限自司法文书明确产权归属之日起满一年开始计算。五、本意见施行后准予开竣工延期申请的,应当由用地单位先行缴纳准予延期之前的逾期开工或竣工的违约金,方可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统一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0.3%。的标准设定开工或竣工违约责任,再次逾期申请延期的,应当自上期准予延期之日起缴纳违约金。再次逾期不申请延期的,按实际逾期天数缴纳违约金。六、准予开工延期时,补充合同最长按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约定;准予竣工延期时,补充合同最长按二年内竣工约定。七、经乡镇(街道)或园区确认,未批先建行为发生在2018年8月15日关于印发XX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

5、通知(X政办发(2018)110号)出台前,工业项目宗地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下限容积率50%的,视作已达到动工开发条件。宗地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下限容积率100%的,免予追究土地出让开竣工违约责任,不再受理竣工延期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根据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面积勘测成果,依企业申请,在权利证书中不再标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仅标注“未竣工验收”。八、对宗地内已经审批实际开发的建筑面积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下限容积率85%以上的,免予追究土地出让开竣工违约责任,不再受理竣工延期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依企业申请,

6、在权利证书中不再标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仅标注“未竣工验收”。九、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组织土地复核验收时,应当一并查验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在逾期开竣工未按本规定作出处置前不得通过复核验收。十、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新出让土地时,对建设项目开竣工违约金的约定统一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0.3%0执行。十一、对确属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开竣工而要求免予追究土地出让开竣工违约责任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确认,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十二、对工业用地按关于修订XX县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的通知(X政发(2018)38号)规定已缴纳未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仍按该文件规定予以返还或扣缴。2019年7月9日X自然资厅函(2019)435号出台前,按补充合同约定缓缴的履约保证金,不再缴纳。十三、本意见不适用商业、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十四、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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