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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一、家长委员会宗旨密切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与合作,调动家长的积极性,支持学校教育,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共同关心、爱护学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不断提高家庭成员对学校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认识,共同营造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能够健康、和谐发展,实现家长望子成材的夙愿,为高等学校和社会培养人才。二、家长委员会的职责1、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学校工作的开展,携手合作合作、共同努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2、及时向学校提供学生的家庭教育情况,加强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与学校共同研究和解决相关的问题。3、定期召开
2、先进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宣传和普及教育子女的知识,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组织学习、讨论家庭教育的理论和方法,推荐有特长的家长担任校外辅导员。4、协助学校开展校内外的各项活动,督促家长在各自岗位上支持和帮助学校搞好产教结合,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环境。三、家长委员会章程1、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和咨询机构,也是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是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2、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积极,作风正派,懂得教育,热心教育事业和家庭教育,在本单位有威信,敢于发表意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序。3、家长委员会的权力是:(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班)
3、工作计划,有权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咨询,并随时提出办学的意见和建议。(2)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有关事宜,并作出相应的决议。(3)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评选“好家长”。(4)有权向学校反映意见和建议,向家长提出有关要求。4、家长委员会的义务是:(1)有以各种可能形式协调或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义务。(2)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宣传学校教育工作成果和向学校提供教育信息,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义务。(3)有以各种方式呼吁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学校,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义务。(4)有办好家长学校,带头学好家教知识,发动家长订阅各种家教资料,
4、提高家长素质的义务。(5)有管理学生,进行表扬、批评,加强思想教育的义务。(6)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的义务。(7)有协助学校、班主任调解校、班、家长之间争议的义务。5、家长委员会委员,在本校学生家长中产生。一般由班主任、任课教师与家长协商提名,经学校调查、讨论、发文后确定。委员因学生毕业离校或本人工作调动,可随之离任,补充新的人选。6、家长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班产生一名。经全体委员民主选举,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7、家长委员会每学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至三次。8、为深化“三结合”教育,每年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家长”活动,评选办法:由学校领导、班主任提出名单,家长委员会考核、审议,最后确定。9、在实践中发现本章程有不妥之处,由家长委员会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