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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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2023修订)(2003年6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

2、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驻军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处理辖区内突发事件工作的对上请示、汇报和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必须依法接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违纪的行为。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职责第六条市

3、、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工作负总责,实行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下列措施:(-)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公共饮用水源等;(五)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等控制措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预防、控制、处理突

4、发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宣传贯彻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等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定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街)、村(社区)四级专业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市、县(市)区、乡(街)三级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网络;(五)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以及在应急状态下控制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机构和安全转诊制度,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组

5、织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七)根据指挥部的授权,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八)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监督与监测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监督监测、预警预报、预防控制等日常业务工作。第九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发展计划部门把完善和提升市、县(市)区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功能和能力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加大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二)财政部门要对突

6、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所列经费主要用于突发事件监督监测机构和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以及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实验室检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医疗救治的仪器、设备、防护用品、药物等;(三)经贸、商业、供销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物资储备系统,保障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调集和供应;(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的社会秩序,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扰乱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落实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所需采取的各类强制措施;(五)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市政公用等部门要负责交通工具以及乘客和物资的登记、查验、消毒以及留验观察等

7、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交通、运输、邮寄控制;(六)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完善和强化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市场秩序的措施,依法监督管理产品生产经销许可、产品质量、商品价格(含收费)、药品质量和供应等事项,严厉打击借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和监管,根据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需求,及时提出环境污染物处置规范;(八)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洁及垃圾的处理工作。医疗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专车、专人、专运、专防护、专消毒,日产日清,统一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理;(九)爰卫会

8、要组织开展好经常性的群众爰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和有关法制宣传,组织清除垃圾和除四害”活动;(十)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各类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托幼园所做好防病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饮食饮水卫生、住宿卫生、环境卫生管理,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十一)旅游、外事、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单位要分别做好旅游、出入境人员、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登记、查验、消毒、隔离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十二)民政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居民和流动人口统计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指挥部提供人口流动信息,落实群防群控措施;依法严格

9、管理急性传染病尸体火化事项;完善和实施应急状态的救助、救济工作措施;(十三)民政部门及红十字、慈善总会同时做好捐款、捐物及其它社会援助的受理工作;(十四)建设部门要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地住宿区的环境卫生、饮食饮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民工登记、查验、消毒隔离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十五)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农村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十六)科技部门要组织好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科研攻关,做好新技术的研究、引入、应用、推广工作;(十七)文化、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各项预防、控制工作。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理突

10、发事件过程中,除认真履行自身主要职责外,必须自觉完成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十一条市、县(市)区要建立以突发事件监督与监测机构为中心,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为依托,以基层组织和城乡居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重大、紧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准确。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突发事件监督与监测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群体传染病免疫水平、传染病发生发展动态、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

11、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市、县(市)区监督与监测机构发现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动向时,要通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出预警、预报。第十三条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均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突发事件监督与监测机构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主管人员和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保健人员等疫情报告责任人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12、谎报。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监督与监测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的;(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

13、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的设置和日常受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县(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通报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一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的预案,制定本部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

14、调查处理,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其类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同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工作系统随即启动,进入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状态。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和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督与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对突发事件采取现场调查、勘验、采样、检验、监测、消毒、隔离等控制、处理措施,对事件进行分析,查找引发事件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

15、救护,不得推诿。接诊时要询问流行病学史,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当确诊或疑似就诊患者为急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并及时将病人及有关医疗文书的复印件一并转送至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时,按法定程序及时、准确报告疫情。第二十一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有传播严重危害的情况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指定的传染病医院负责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收治临床隔离观察病人;所指定的适宜地点设留验观察站,对传染病病人及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接触者实施留验观察。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临

16、床隔离观察病人的医疗机构,以及临时设立的留验观察站必须符合隔离、消毒条件,配有必要的救治设备,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临床隔离观察病人、留验观察人员要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疾病控制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流行病调查、随访、处理,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二条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环境保护规范,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接触的场所、物品以及排泄物和医疗垃圾、死亡病人尸体进行严格消毒和规范化处理。第二十三条在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中,需要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有关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积极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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