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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学院优秀科技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鼓励并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研究工作,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关于印发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的通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
2、项目是指学院受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合作)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部门或官方机构通过其他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国际组织资助的项目视同纵向项目,国际非组织资助的项目视同横向项目。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洽谈。(一)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主动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洽谈,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二)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项目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部门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技术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
3、性等。第四条合同商定。横向项目合同须遵守合同法等法规及相关规定。(一)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名称。2 .合同签订方及联系方式。3 .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 .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5 .研究经费及其支付方式。6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 .风险责任的承担。8 .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9 .验收标准和方法。10 .预期成果的形式及结项方式。11 .违约责任。12 .争议解决的办法。13 .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等内容。(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
4、费预算,经教育研究所和计财处审核后,作为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合同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一律以学院名义签订,加盖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签订任何项目合同。(一)各类横向合同签订之前应明确课题组成员构成及排序。(附件1)(二)教育研究所提供合同范本,项目负责人将与委托方协商的内容融入合同中,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可行性负责。(S)所在部门审查项目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行性,以及项目组成员履约能力等。(四)项目合同经各方确认无误后,各方签字盖章,并报教育研究所备案。(五)未经学院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
5、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等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六)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置固定资产(即为委托方代购或加工的安装使用在委托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但需附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加盖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专用章)第六条横向项目合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予签订。(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等的,或侵害他人技术权益,或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以及其他损害学院权益或声誉等的。(二)项目合同内容不全,或关键信息表述不准确或不明确。(S)国家、地方或学院另有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七条项目立项
6、。横向项目立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依据。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第八条项目执行。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争议被项目委托方起诉或提请仲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所在部门及教育研究所,并咨询学院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约定研究应对措施。若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所致的违约或因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处置争议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责。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同需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
7、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教育研究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原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项目委托方核准,方可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教育研究所审核备案。(二)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育研究所审核备案。(S)更改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目委托方核准,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条款,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并报教育研究所审核备案。(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若
8、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各方应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研究所审核后,教育研究所下文撤销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研究任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账手续。(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科研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及时向委托方索取书面验收证明。(二)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若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可以签订终止协议作为结项依据。若委托方同意合同延期,应签订延期协议,并报教育研究所备案。对逾期无故不办
9、理结项手续的项目,教育研究所将通报计财处冻结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项目归档。已结项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应在项目结项后1个月内报教育研究所存档。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经费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前,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2)O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协作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o项目经费预算表须加盖
10、委托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与协作方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外拨项目合作(外协)经费前,项目负责人应完成审批程序(附件3)。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支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审计费、实验室改变和维修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网络使用费、项目组成员的培训和学习费等。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购买货物或服务支持须通过法定的采购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
11、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学院横向项目数据/样本采集费发放单(附件4)、学院科研项目自制凭据零星支出审批表(附件5),凭据报销。需提供相应复印件用于科研存档。第四章激励政策第十六条项目结余经费20%进入学院科研经费预算,80%用于项目组横向科研奖励。横向科研奖励随学院年度教科研奖励一并进行,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分配,并在组内公示。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进账经费达到一定额度后,可认定该项
12、目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如下:认定项目级别实际进账自然科学类实际进账社会科学类备注国家级项目50万元,20万元实际进账均指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实际到账费省部级项目,25万元1O万元市厅级项目万元万元院级项目0.5万元0.2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所衍生的各类成果的所有权一律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署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保密的项目成果,应按项目合同中的相关保密条款执行。第十九条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院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给造成学院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若与上级管理部门新出台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研究所会同计划财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