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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和较强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的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辅修证书。第三条双学位制度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按照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全部要求后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第二章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申报第四条
2、辅修专业、双学位必须是当前学校已开设的主修本科专业。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前将拟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申报材料上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开设。上报材料应包括教学计划、面向专业,报名要求和招收人数等。第三章培养方案及学分要求第五条开设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现有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理论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要与现有本科主修专业相同。(一)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10-12门,不低于35学分。(二)辅修双学
3、位的课程设置1415门,不低于50学分。第四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六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一般在主修专业学业年限(4年)内完成,如学生在毕业时未按规定修读完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可个人提出申请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继续辅修该专业,修读合格后可获得辅修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第七条在学制要求期限内,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而辅修专业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以及修满辅修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五章学生参加辅修的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八条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条件:(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二)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优良者(无
4、补考、重修的学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S)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四)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程序:(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二周左右,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学年拟开设的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学班招生方案;(二)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自行上网进行辅修专业、双学位报名,报名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对本学院报名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并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报名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教学班将取消开班,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已确定开设
5、的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第六章学籍及学生管理第十条通过学校审批的学生即取得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籍。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第十二条开设学院应建立辅修学生成绩档案,并在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成绩进行审核和归档管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资格,(一)辅修课程考试作弊者;(二)不按时缴纳修读学费者;(S)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四)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期间,如出现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暂停或中止辅修专业、双学位;(五)中途自行停学者。第十
6、四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自行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须到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办理停止修读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出具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资格的通告。第七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辅修上课可采取单独组班、随班听课两种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第十六条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公布辅修课表。每届辅修专业开课第一周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学生可以申请调整辅修专业或上课班级,试听结束后不再变动。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对于已修读内容部分相同或层次不同的
7、同名课程,辅修学生仍须修读。免修申请须经开设学院、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两门。第十八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负责制定辅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报名;审核学生资格;班主任聘任;安排任课教师;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及任课教师课时津贴发放等。教务处负责各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审定;教材预订;课表编排;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学籍审批;教学管理、课程考试组织、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第十九条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课程修读期间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开设学院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建教学班级,成立班委会,聘任班主
8、任,负责日常管理。为确保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质量,各教学班以班为单位进行考勤,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执行考勤纪律,对缺课时数较多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开设学院、教务处报告。第八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设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命题、安排监考教师、阅卷、成绩登录、试卷装订和保管工作。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设学院应建立辅修学生成绩档案,并由任课教师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按照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关于重修、重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须缴费重修,重修一般随下一届辅修专业、双学位班级进行。第九章收费及管理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按学分收费、按学期缴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辅修学费按学期收取,教务处在确定开设专业和开设课程后,将本学期学生修读学分和应缴学费、教材费汇总报财务处。开设学院通知辅修学生,在开课前两周内,将本学期辅修学费教材费上缴学校财务处。逾期不缴费者,将停止修读资格。第二十五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该生该学期所交辅修费用不予退还。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