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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1.2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1.2.1 国家和地方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1.2.2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1.2.3 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
2、入所形成的资产;1.2.4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1.2.5 接受捐赠的资产;1.2.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1.3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1.4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1.4.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1.4.2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1.4.3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4.4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1.5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
3、、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1.6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党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财务处统一协调管理,按资产不同形态和分类实施归口管理;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负责对全校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2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1.1.1 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财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4、。其中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主管实物形态资产,财务处主管除存货外的流动资产,其主要职责是:2.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1.2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1.3 完善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2.1.4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备手续;2.1.5 负责组织、检查学校用于出
5、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2.1.6 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2.1.7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2.1.8 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1.1.2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实施管理,行政主要
6、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1.1.3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2.2 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工作,维护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2.2.3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审核设备验收、入库、使用、保管、调拨、维修、保养、报损及处置等工作;2.2.4 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统计报告等;2.2.5 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2.3校内各单位除履行2.2规定的职责外,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2.3.1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名誉
7、类无形资产和全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交通工具等资产的管理;2.3.2 财务处负责学校除存货外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2.3.3 教务处负责教学资产、教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统筹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2.3.4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负责对使用学校资源的校企合作单位实施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学校权益。2.3.5 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负责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资产的管理;2.3.6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图书电子资源等各类文献的管理;2.3.7 教育技术
8、与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网络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网络设备的采购和网络设备处置、调剂的技术论证与审核工作;2.3.8 校区建设管理办负责土地、基建投资、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3资产配置管理3.1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3.2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
9、下条件:3.2.1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该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履行职能的需要;3.2.2 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3.2.3 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3.2.4 其他需要配置资产的情况。3.3 校内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3.4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单位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3.4.1 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
10、来源,经财务处、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形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学校审批。3.4.2 财务处将学校审批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形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3.4.3 校内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3.4.4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手续。3.4.5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3.4.6 科研经费购置资产,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执行项目负责人归口单位管理
11、。其他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3.5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采购及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购置单台(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软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3.6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根据捐赠协议、发票等材料或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3.7 校内各单位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一致。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
12、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估价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账。4资产使用管理4.1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利用学校资产开展校企合作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4.2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益。4.3 校内各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
13、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4.4 校内各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在一周内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时须提交资产账目,及时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工作人员离职、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4.5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4.6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科技处负责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进行估价,制定相应的使用细则,防止无形
14、资产流失。4.7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各单位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4.8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4.9 8.1资产购置。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采购、合同、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4.10 2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
15、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及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4.11 3资产领用使用。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4.12 4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后勤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与财务处、具体领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4.13 8.5资产处置。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参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16、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17)3号)执行。4.14 8.6资产共享共用。学校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提高资产利用效率。4.15 校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管理。4.9.1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9.2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