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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为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一)各二级院、系应按照学院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有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企事业单位一线优秀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共同参与;(三)各二级院、系按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单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后,附同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四)教务处组织审核各专业人
2、才培养方案,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二、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一)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二)每学期第10周,各二级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将下学期各专业执行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三)经批准的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教研室、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随意变动。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按课程和部门业务范围划分到二级院、系(部)。各二级院、系(部)教研室人员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截流不属于自己部门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由教务处协调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问题。(四)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二级院、系(部)所属教
3、研室,具体落实教学任务,并于第16周将教学人员安排,随同与教学人员签订的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五)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编制教学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各二级院、系(部)院长(主任)批准。经批准的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要重视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相对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在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内不宜变动;(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须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三)在以下情况时,由教务处安排相关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1、国家、上级门有关政策、法规变动;2、学院有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3、专业市场需求或专业岗位群发生方向性变化。(四)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四、学院以往所发与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