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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获得我院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中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
2、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教务、总务、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学院职责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
3、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4、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第十二条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系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五条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
5、学岗位,应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九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个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有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是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第二十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
6、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有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研究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加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各系部共同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各系部、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
7、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项经
8、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执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