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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二、生猪屠宰有关法律法规 1、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刑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
2、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
3、类制品的;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实例:见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彭水县赵某、陈某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头,运输途中死亡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
4、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
5、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6、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城口县人民检察院2014起诉书(城检刑诉201439号)。2014年3月10日,郭某、赵某未申报检疫从四川武胜县收购126头仔猪到城口县卖,发生仔猪口蹄疫。二人逃逸后被公安局网上追逃,4月、5月分别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被检察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起诉, 1、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
7、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
8、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本地市场供应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9、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权力下放到区县)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
10、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
11、明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年。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
12、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得少于2年。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
13、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
14、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
15、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