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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的概念二、交货时间(一)含义: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交货地点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二)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规定某月装运; 2、规定跨月装运;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4、规定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若干天内装运;DOWN PAYMENT/ADVANCE PAYMENT/FU
2、LL AMOUNT T/T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并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6、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采用此方法时应当慎重。三、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一)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二)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2、有时按实际业务需
3、要,也可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3、散货运输情况下,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没有直达班轮或者航次较少,合 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4 4、选择港(、选择港(optional ports):):允许收货人预先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卸货港,在抵达第一个备选港口前的规定时间内,通知船公司最后确 定的卸货港,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一备选港口卸货。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一)分批装运1、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货物
4、,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UCP600第31条。2、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的方法:(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对卖方有利(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买方机动余地较小注:注:UCP600UCP600第第3232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款(款(installment drawings)分期装运()分期装运(installment shipments), ,而任何一期未在该期所允许的期间支取或而任何一期未在该期所允许的期间支取或装运,信用
5、证对该期和任何以后各期终止有效。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任何以后各期终止有效。(二)转运(二)转运1、转运(transshipment) 是指从装运港或装运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转运”的解释及规定 UCP600第20(b)(c),第21(b)(c),第23(b) (c),第24(b) (c) 实际上仅指禁止海洋运输下,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 五、装运条款实例1、shipment;during Oct/Nov/Dec,2003
6、,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2、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 in two about equal lots.3、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transshipment to be allowed.4、during Mar./Apr.In two shipment,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5. Shipment withi
7、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which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June 1998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cancel this without further notice. 在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信用证必须在1998年6月底前开至卖方,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即取消合同。六、运输方式的选择p运输包装p货物批量p装卸地点p分批装运和转运p运输路线的选择七、结算方式与运输单据的衔接(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符合贸易合同
8、或信用证的规定1)运输单据的类型必须符合信用证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必须符合信用证3)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4)装运日期/出单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5)运输单据上的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记载相抵触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必须在运输单据上注明7)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8)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9)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10)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11)应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二)选定结算方式时必须考虑运输单据的性质(1)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结算方式。p运输单据为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可采取信用证、托收、汇付;p运输单据是不具有无权凭
9、证功能的运单,可采取信用证,不宜采取托收、货到付款,除非买方的信用很好。(2)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时,应选择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并约定凭单付款。(3)即使采用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如果签发该提单的“承运人”信誉较差而采取无单放货,卖方仍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八、国际贸易合同与与运输合同的衔接(一)租船权限制条款与SUB条款 为了确保货运质量,买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所租用船舶的条件进行规定,以约束卖方。主要有两种形式:1)明确规定了运输工具的条件(如船上装卸设备的负载能力、船龄、船级、所租用船舶必须加入船东互保协会等)2)没有规定运输工具的条件,但规定租船人应事先将拟租的船舶规范
10、报给无租船订舱权的一方确认,然后租船人才能租用这条船。拥有租船权的一方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违约。租船合同中的租船合同中的SUB条款条款租船人确认接受附有保留条件(subject to)的租船合约,至于最终是否解除这些保留条件,将由承租人决定。1)以细节内容为条件(subject to details)2)以董事会批准为条件(subject to boards approval)3)以收货人同意为条件(subject to receivers approval)4)以货物备妥为条件( subject to stem)5)以取得信用证为条件( subject to L/C obtainable)6
11、)以检验为条件( subject to survey and inspection)租船合同中租船合同中SUB条款的效力条款的效力p英国: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p美国和中国:如果双方就合同中应具备的主要项目达成一致,则该保留项目不影响合同的成立,除非明确说明该保留条件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的前提。p如果认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对租船人较为有利,其仍有撤销的权利;反之,如果认为它已具备法律效力,租船人不得以“保留条件”未解除而否认出租人承诺的效力,双方均应予以履行。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在进出口贸易国际货运代理在进出口贸易程序中的业务程序中的业务一、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二、国际货运代理在进出
12、口贸易程序中的业务代理租船订舱代理报关、报检代理转运和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业务代理多式联运业务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揽货揽货-要约要约-承诺承诺二、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2、委托事项3、当事人权利义务4、费用和报酬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合同变更、终止8、法律适用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0、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及生效菲亚塔货运代理标准贸易条件范本(FIATA Forwarders Form of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该范本中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
13、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远洋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货、收款。” 2.国际货运代理的职责。范本中要求国际货运代理须以必要的谨慎、并在保护客户利益的情况之下执行发出的指示。国际货物代理必须安排所需的人力,以及完成其活动所必须的组织和机构。 3.合同的履行。该范本规定,客户应向国际货运代理发出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指示。国际货运代理依照其指示并以适于客户的方式,负责为托付的货物办理和取得运输,但不负责担保确定的抵达日期。凡该日期未预先明确约定,也无其他任何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有权随意选择转包合同的订立人,并可依自己的意图决定常用的
14、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 4.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只对属于其本人或其雇员的过错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方时已做到克尽职责,则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5.责任范围及限制。范本中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是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直接损失,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履行合同中的任何延误不负责任。其责任限制采用的是单位责任限制,即国际货运代理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应限制在(每公斤或件或整批货),但该全部责任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货物于货运代理接受时的市场价格。 6.国际货运代理的留置和扣押权利。国际货运代理对于货物或其它担保物权在其对于一切现在的和以前的未清偿债款的处置权内实现。国际货运代理应有权代为客户服务收取该债款。 7.索赔时限。范本中规定的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时限是6个月,从货物交与合同中所称的收货人之日起,或如任何交货没有发生,则从运送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8.管辖权条款。范本中规定的管辖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为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