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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18)1004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川发改能源(2018)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应急储气设施是指按照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
2、理办法等规定,为满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上年5天日均消费量储气指标要求,组织建设的具备一定储气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用户等提供应急和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但不包括:LNG液化厂;气化站、加气(注)站及母站等终端用气设施;输配管网管存;煤制气、人工合成气等替代气源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本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省预算内投资。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项目补助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补助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建成的罐容、库容等情况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第五条本专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一次性核定,不得重复
3、申请。第二章投资补助申报和审核第六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纳入四川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当年年底下发次年投资补助申报通知,项目单位在申报通知要求时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情况、资质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2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列入规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核准或备案情况及生成项目代码、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建设任务和工作安排等。企业建设资金不落实
4、的不得申报,项目进程未达到70%不可申报。3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内容:L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4 .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备、有效。第三章投资补助下达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受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的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
5、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投资补助标准,根据当年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平衡,编制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和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定后按程序下达给项目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补助标准、投资补助总额、工作要求等。第十一条本专项项目可申请的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LNG储罐的投资计划补助标准不高于储罐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出)的30%,同时单位补助额度不高于700元/水立方米(不超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我省的1/3);地下储气库用于本地区应急调峰的库容建设补助,原则上不高于库容建设总投资(
6、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出)的5%。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投资计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申请本专项省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他项目信息应对外公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责任人
7、作为项目责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安排投资补助资金,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1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2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3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