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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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讲义)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

2、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印发后,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方法举措,使培训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量减少。为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

3、利法人)监管,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权威解答L管理办法经历了怎样的研制过程?答: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涉及面广,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在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力争使管理办法符合实际、逻辑严谨、政策清晰、易行管用。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提炼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经验做法,梳理了目前校外培训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准对策;二是系统研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借鉴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学校等领域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政策论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管理办法中有关财会部

4、门设置、收益分配、财产清偿顺序、关联交易等条款内容,不断进行修改完善。2 .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由谁来管,怎么管?答: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关系到资金是否安全,关系到能否为学生提供较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重在围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由谁来管”进行,着力解决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的问题。管理办法从领导体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做出规定。在领导体制上,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

5、会计机构设置上,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原则上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配备上,强调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规范执行。3 .如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充实,并坚决避免抽逃资金?答: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影响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

6、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4 .如何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全流程监管?答: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

7、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5 .如何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答: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确保培训业务正常开展。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

8、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在负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6 .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有什么规定?答:强化收益分配监管至关重要,涉及多方利益,既要为校外培训机构开拓培训业务积累资金,也要考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回报,还要防范举办者违规分配培训机构净资产或利润,以免学生、家长和从业者等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

9、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7 .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答: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学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管理办法除明确了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外,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

10、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8 .如何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督工作?答:财务监督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使用、防控资金安全风险、加强财务监管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

11、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

12、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机构应

13、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八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费金筹集第九条机构举办者(出

14、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

15、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第十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第四章资金营运第十一条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机构发展规划、举办者投入计划及培训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对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

16、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十四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十五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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