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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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以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务服务数字化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规范、数据赋能、泛在普惠、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政务服务数字化】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动政务服务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过程。本条例

2、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

3、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的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与实施部门职责】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是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及其数字化有关工作。第二章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第七条【数字

4、化管理整体要求】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融合,积极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与统一身份认证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水平。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上述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平台。第八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在政务服务工作中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适度、必要原则,根据政务服务办理需要采集和使用数据,及时将政务服务相关数据归集至省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中的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推动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鼓励各级政务服务管

5、理机构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积极探索政务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合理利用。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数字化管理】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且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进行同源管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动态更新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并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含驻粤单位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统一进驻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驻政务服务

6、自助终端。对于纳入全国统一平台进行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数据同步工作。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省、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分别组织编制和调整省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省、市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动实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基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并纳入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规范,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

7、时限。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等工作。已经取消、停止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做好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容缺后补制度】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服务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审查材料齐全、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以容缺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核;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结

8、;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完善容缺后补机制,组织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第十五条【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规定向社

9、会公布。第十六条【12345便民热线机制与能力】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数字化改造工作,提升自然人、市场主体和非法人组织非紧急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事项的受理与解答能力。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第十七条【平台数字化整体要求】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推进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的数字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化转型,构建线上线下平台标准统一、机制健全的政务服务体系。第十八条【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由广东政务服务网、各级部门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粤系列”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

10、自助终端,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构成。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统一对外提供服务。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推动将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部署于各类适用设备。第十九条【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自助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纳入清单并对终端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做好设备部署和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场所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

11、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居(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与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慧化、数字化的服务体验。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便利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申报辅导等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配套设施设备,鼓励为申请人提供预约、错时、延时和周末服务。建设无障碍环境,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办理政务服务提供

12、便利。第四章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渠道】政务服务线下服务场所和线上平台均能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办理渠道,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限定,也不得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线上办理后擅自取消线下办事窗口服务。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受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接收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或者政

13、务服务事项。(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按照委托接收申请材料并转交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开始计时。(三)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一个实施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实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可以当场或者线上指导进行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或者线上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更正后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五)申请材料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更正的材料及期限,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告知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

14、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告知内容补正更正材料并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或者书面凭证。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审核】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多个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推进通过集中办理、并行审核、数据共享、联审联办等方式提升审核效率。对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和法定办结时限内。法律

15、、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包括纸质证照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制作完毕。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申请事项审核后不予通过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的电子或者书面文书,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结果送达】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

16、通知申请人,并且提供现场领取、自助设备领取、邮寄、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等线上线下结果送达渠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为电子证照的,应当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确认送达。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承诺时限办结制】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政务服务事项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得大于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最长为二十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最多可以延长至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最多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与理由。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主题式、套餐式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材料电子归档】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推动政务服务档案的数字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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