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自治区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配合。第四条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
2、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二)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五条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
3、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S)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第三章立卷归档要求第七条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
4、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接受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执纪审查档案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并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中关于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的规定进行立卷,做到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其他各门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第九条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要求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第十条整理好的文书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执纪审查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
5、移交办公室;信访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基建档案于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移交办公室。第十一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第四章查阅(借阅、复印)审批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执纪审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
6、门形成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档案形成部门的常委批准。第十三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第十四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工作需要,须事先来函同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协管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第五章档案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办公
7、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第十六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第十七条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第六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协管办公室常委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