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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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我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士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项目建设用地保障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矿用地定义与

2、范围本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采矿项目用地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第三条责任分工按照省级指导、市级主管、县级主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落实采矿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复垦修复项目管理、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加强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和审批管理,依法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第四条规划保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摸清辖区内采矿用地数量和布局,提出规划期内采矿用地新增用地需求,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已经公告认

3、定并备案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好空间安排。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列入采矿项目清单,按照“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将采矿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第五条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采矿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其中,“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4、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第六条农转用转用和土地征收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按单独选址项目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申报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以及矿产资源加工、冶炼等项目用地,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

5、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开采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批复、矿山开采设计或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第七条计划保障采矿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统筹安排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第八条占补平衡采矿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优先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第九条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和腾退指标使用鼓励采矿企业对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和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

6、利用。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及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以用于本企业在省域内的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政府出资组织实施矿山用地复垦修复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及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出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可以用于保障本辖区内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需求。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开展复垦修复实施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并在国家相应的备案系统中备案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方可挂钩使用。省、市

7、、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台账,加强指标使用管理。第十条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承诺指标使用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市县政府签订腾退指标归还协议,并承诺在2年内完成反馈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的,可以先行使用拟腾退指标。采取承诺方式使用腾退指标的,市县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复垦修复。超期未完成项目复垦修复的,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市县使用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停止办理该采矿企业采矿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后期管护市县要加强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的后期

8、管护,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提高复耕土地质量,防止复垦修复产生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被非法占用或擅自改用途。后期管护责任期限一般为3年。第十二条土地供应采矿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以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采矿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国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可通过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试点县的,可通过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三条采矿用地审

9、查把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严格采矿项目用地审查把关,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推进项目依法合规使用土地。第十四条采矿用地全过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强化采矿用地全过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采矿用地保障服务指导,对存量采矿用地腾退指标配置、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查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的后期管护情况。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采矿项目依规选址,及时申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加强采矿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十五条附则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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