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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学院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请基础部全体人员遵照执行。一、安全生产的工作范畴“安全生产”是指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以及不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其中“生产”是指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和管理等各类日常工作范畴内的活动。二、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1、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基础部所属办公场所全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安全负责人需要认真落实学院和部门的各项安全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4、基础部各办公场所安全负责人
2、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自查、协调,及时上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职责。三、安全生产基本责任1、办公场所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监督管理职责。2、办公场所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所有事故隐患应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3、办公场所安全负责人,必须按照学院和部门要求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以具备安全管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4、办公场所进行各类改扩建工程,增添新设备,应符合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负责人应主动向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咨询意见建议。5、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办公
3、设备应妥善保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和保密等安全工作。四、安全生产具体要求1、基础部与每位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2、责任范围根据各教职工的岗位职责而定,岗位职责所示岗位工作的区域、岗位工作的对象即为该岗位的安全责任范围。该岗位对“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凡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制度者,可直接追究其责任。3、基础部领导、教职工因故“换班”、“离岗”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否则在此期间的安全责任自负。4、各教职工在“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且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与基础部、学院主管部门联系,以求迅速消除隐患。对隐而不报者,后果自负。5、对破坏事故现场或设法推卸责任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罚。6、本责任制与各教职工年终考核挂钩,具体可根据损失情况给予各级行政处罚,严重者追究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