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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2 .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3 .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4 .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己授学位的决定;5 .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校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第六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