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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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研究、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五条国家

2、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核心价值观;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研究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研究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5 .经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研究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3、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九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第十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

4、十一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审核。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XX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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