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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XX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我校决定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为做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
2、书。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第三条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第五条我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参照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章修读条件第六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第七条提出申请的本科生,己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且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第八条
3、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第九条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o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学校每年6月中旬公布可以辅修的专业名称和招生名额,同时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第十一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第十二条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复审由教务处负责。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则根据报名学生上一学年度所有考试课程成绩的平均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十
4、三条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把拟录取学生名单提交各辅修学院。由申请者个人凭缴费收据到辅修学院报名。第十四条申请者取得辅修专业的修读资格后,即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第四章学籍与教学管理第十五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的辅修学籍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每年11月底前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六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其学籍及日常管理由其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负责。第十七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最后确定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安排教学任务。第十八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学
5、院、主修学院、教务处留存备案。第十九条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可以免修在修读主修专业的过程中己经修读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指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学时相同的课程)及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第五章退出或取消修读第二十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其修读资格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不得转专业,可以自愿退出。退出时,应先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而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各学院要对其主修专业的成绩进行审核,一学年内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达二门以上(含二门),学校将取消其修读资格。第二十二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考试作弊
6、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修读资格。第二十三条退出或被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的学生,其所缴纳的相应培养费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处理。第六章证书发放第二十四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在校本科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分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分别对其学业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申请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应达到40-45学分之间;申请获得第二学位学位证书,应达到50-55学分之间。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颁发,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辅修
7、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第二十七条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第七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八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基本学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各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为80元X(辅修专业学费标准/3400)。第二十九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校规定标准,先缴费后上课,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者(含主修专业学费),取消其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教育厅批复的可以进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本科专业。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