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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O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ZDD,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楼X单元XXX户。身份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2023年3月30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仲裁委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为由裁定驳回XXX对ZDD的损害赔偿起诉,XXX不服该裁定,特依法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23)鲁0214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市XX区人法院C对XXX集团股
2、份有限公司起诉ZDD损害赔偿一案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问题。2019年8月份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XXX)原采购员ZDD负责子公司山东XXX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山东XXX)的产品采购工作,在招投标文件及流程审批的合同均明确系质保期10年。1年后山东XXX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起诉山东BFZT特种油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BFZT公司)索赔148060元,BFZT公司抗辩实际签订的合同中质保期变为1年,本案已过1年质保期。一审法院以过质保期为由判决不支持山东XXX的索赔请求。二审法院酌情改判BFZT公司赔偿山东XXX5万元,山东XXX仍有损失98060元。XXX的损失系由
3、ZDD个人失职造成,XXX到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ZDD赔偿损失,该委于2023年2月28日书面决定不予受理,XX区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以仲裁委未实体审理为由裁定驳回XXX对ZDD的起诉。二、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一)无论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法院均应受理,法院均不应裁定驳回XXX的起诉。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虽没开庭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但亦对本案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事项进行了相应审查,其认为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仲裁仅受理三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
4、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仲裁委认为本案系因劳动者工作中的严重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它案件,故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XXX到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
5、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它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二)无论本案适用劳动法规定还是民法典等民事规定,法院均应判决ZDD赔偿XXX经济损失。如法院按劳动争议处理,可参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因ZDD已离职没法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整体赔偿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应予支持。如作为其它民事案件处理,可适用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格方式计算”等民法典规定进行处理。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作为侵权案件处理,作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所在地等的共同地点,XX市XX区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系ZDD个人过错给XXX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案件,无论法院将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作为其它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均应判决ZDD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不进行实体审理、径直裁定驳回XXX对ZDD的起诉。此致XX市X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