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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消耗性支出,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财务处对全院各部门提交的票据及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第三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审批程序和有关财务制度对本部门经费支出负责。第四条凡部门预算内经费一次性支出在IOOO元(含IOOO元)以内的,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报销;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IOOoO元(含IoOOO元)以内的,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依次分别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院领
2、导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第五条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凡部门预算内经费之外的支出均按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按照一事一申报,一事一审批的原则进行报批。(二)凡申请专项经费的必须填写专项经费申请表,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报批程序是:部门负责人一学院分管领导一财务处长一主管财务院长签署审批意见;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在主管财务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凡确因工作需要赴外出差审批程序是: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财务处长一主管财务院长签字审批。第七条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分工与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自觉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的财经制度,负好责,把好关。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关于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