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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内在激励机制和奖助政策体系,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以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第三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由大学出资设立。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800元,2022年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2022年(含)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再享受校内助学金。第五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拥护党的领导,践行核心价值观;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研究,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将研究生校内助学金每年(寒暑假除外)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第七条2022年以前入学的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校内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2022年(含)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
3、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不享受校内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第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发放研究生校内助学金:1 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2 在课程研究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离校超过14天的,当月起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3 在学制期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4 毕业或中途退学的,自学校下文之日次月起停发研究5 生校内助学金;延期毕业的,不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6 其他暂停或停止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大学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