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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4、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5、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端口前移,杜绝食品安全隐患。6、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食品安全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8、从业人员操作时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不得穿工作服如厕。9、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直接抓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得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加工工具,不得随便乱放。10、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操作时佩戴口罩,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头发不得露于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