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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长期压制小股东,小股东可否要求解散公司?公司章程怎么设计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的困境除因股权势均力敌而造成的公司僵局外,还存有在实力悬殊的情形下造成的股东压制。例如:大股东利用大股东的控制地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使小股东始终不能行使决策经营权、不能享有知情权且小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对大股东作出的相关报告始终表示反对,大股东通过转嫁投资、交易及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贷款作抵押等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股东利益,该类压制行为在外观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呈现出一系列链条环环相扣的连贯性与持续不断的过程性。常见的股东压制行为有:排斥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剥夺少数股东的知情权;长期不向少数股东分配股利;稀释少数股东
2、的股权比例等。对于该类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综合性的股东压制情形,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为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和谐,赋予被压制股东合理的退出通道,我们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些公司解散的事由。【章程文本研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3、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类章程条款】本书作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数公司章程都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出了规定,但未发现对股东压制行为作出规定的章程。以下列举上市公司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如下:一、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4、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11月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
5、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二)(2020修正)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
7、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律师专业点评】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解散事由的适用存在层级递进的三步走(本部分内容的详细阐述可参见:李建伟,司
8、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刊。本部分内容为该篇文章部分结论性的内容。):第一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实质上是指公司(尤其封闭型公司)发生了严重的人合性治理障碍(失灵),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经营管理困难”其实质指向公司治理的严重障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势均力敌的对峙”形成“股东僵局”,二是“实力悬殊的暴政形成股东压制公司僵局的形成以相对立的两方(多方)股东在表决权(控制权)上的大致平衡为前提,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
9、列举的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股东压制则是对于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关系的一种描述。前者利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优势或者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而实质性剥夺后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压制由此而生。常见的股东压制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斥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剥夺少数股东的知情权;长期不向少数股东分配股利;稀释少数股东的股权比例等。公司僵局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股东压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能够导致
10、公司解散。需要注意的是:被诉公司陷入经营亏损,是解散之诉的整体性特征,但公司仍在营业甚至赢利的也可被解散,但是公司盈亏经营状况是法院进行解散公司裁判时着重考量的因素之一,它既可以作为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否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判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与否的证据。第二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指公司的人合基础已完全丧失,且法人财产已处于不断消耗和流失状态。首先,此处股东“利益受损”,包括权利和利益;其次,股东利益可以分为公司管理控制权益与财产收益权益。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将导致股东财产收益权益受损;公司发生管理困难,将相应地导致股东管
11、理控制权益受损;再次,“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不是股东利益的具体、个别、直接、有形的损害,而是股东利益将来、可能、间接、整体、全面遭受的损害,某项具体股东权利,如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害的,可以通过单项诉讼求得救济,不必诉诸解散之诉。第三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常视为一种诉前前置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列举了法院调解下的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与减资等替代性救济措施,也即“其他途径:实践中,原告几乎都会向立案庭提供被告公司不同意回购、收购股权或者其他对立的股东不肯受让股权的证据;除此之外,原告也通常会在前述基础上举证用尽更多的“其他途径”,如第三人居中调
12、停、双方和解等仍不能解决与对立股东的矛盾。鉴于解散公司在结果上的终局性、不可逆转性以及谦抑性适用司法解散的理念要求,法院希望各方通过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而不轻易解散了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自然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当作裁判解散公司的实质要件,原告通过前述方式高度盖然性地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又在法院多次调解不能够解决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予以认可。【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一、在章程中将股东压制行为设定为公司解散的事由。例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符合法定的分红条件,多数股东利用表决权多数的优势,对于小股东要求分红的提案连续三次不予通过时,股东有权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多数表决权股东利用表决权
13、优势长期将小股东排挤在公司经营管理层之外,在股东提出行使知情权30日内,公司拒不满足股东知情权要求的,股东有权提起司法解散之诉。二、在章程中预先设定公司僵局的处理办法。例如,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在章程中设置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的退出条款。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
14、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可以预先设定股权价格的计算及评估方式。【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实例】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六)公司出现严重的股东压制行为,致使公司设立目的不能实现的。股东压制行为包括: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符合法定的分红条件,多数股东利用表决权多数的优势,对于小股东要求分红的提
15、案连续三次不予通过时;多数表决权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连续三年以上将小股东排挤在公司经营管理层之外的;在股东连续三次向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满足股东知情权要求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任一股东有以净资产价格购买其他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的权利,多名股东购买实行竞价。【延伸阅读】公司解散诉讼裁判规则二则一、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
16、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现在公司法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