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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在职领导干部(包括党外干部)。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党政办、组织部、审计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包括学校党委每年常规抽查和启动干部工作时检查发现的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情况及处理结论,“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检查发现
2、问题及处理结论。(二)廉政谈话记录。包括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和本部门负责人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工作责任和督促纠正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谈话记录,纪委工作约谈和警示约谈记录,组织部发出的“三书”预警通知书、诫勉谈话记录等。(三)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材料。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交办、有关机关和部门移送、监督检查及信访受理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及其核实处理材料。(四)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材料。包括因违规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因失职失责被追责问责的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五)日常监督管理的其他材料。包括民主评议结果、考核测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六)其他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3、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党政办、组织部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材料,其中谈话记录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其他材料及时送交。第七条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二)廉政档案材料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应注明原件保管处)外,其余原则上要求原件。(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
4、笔等书写,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四)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第八条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查阅、使用和相关保密规定。(一)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案件调查等需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二)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廉政档案时,须填写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报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详见附件)。(三)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五
5、)廉政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廉政档案材料的,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七)查阅、借用廉政档案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第九条领导干部工作单位变动或得到提拔使用后,其廉政档案转交给调入单位或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三)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6、第十条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其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第十一条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存根档字()第号内容项目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查阅对象查档人员年月日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档字()第号内容项目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查阅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公章)领导签字:年月日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三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如只查一人档案,应将空格划掉。2.因特殊情况,需借出档案或复制档案材料的,须明确提出借出、复制要求,并在查档内容栏中列出复制材料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