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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学装备采购制度一、医疗设备部根据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科室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实施计划(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纳入年度采购计划)。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院办公会研究审批。二、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经逐级审批后报医疗设备部。三、医疗设备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实施计划和临床需要的缓急程度,将采购项目分期分批按规定要求报相关招标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四、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经院长或院长
2、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医疗设备部按规定要求上报相关招标部门组织招标采购。五、医学装备采购时,应索取、查验供货者及装备产品的合法资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六、一次性采购单品目价值10万元以上、或单品目价值小于10万元但年度采购总量价值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市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单品目价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医院规定的审批流程,进入医院自行招标程序;一次性采购单品目价值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医疗设备部和使用科室议价采购。七、招标结束后,医疗设备部根据招标相关材料起草医学装备采购合同,经财务部审核后,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八、大型医疗设备和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