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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范围为在境内发展烤烟、蚕桑、茶叶、食用菌、板栗、核桃、魔芋、中药材、畜牧养殖、兰花等产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带动脱贫户、监测户10户以上发展产业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第二章扶持标准第三条烤烟产业扶持标准L烤房建设:对老旧烤房进行改造维修的,每座补助原则不超过2000元;新建砖混
2、结构标准化烤房的,每座补助原则不超过3万元。改造维修和新建的所有烤房,统一易权到村,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配使用。2.育苗小棚:新建育苗小棚每平方米补助30元。3,配套设施:需修建水窖(蓄水池)的,每立方米原则补助800元,由县水利局统一规划实施。需配套电力设施的,由县电力部门统筹解决,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第四条蚕桑产业扶持标准L桑园基地:新建标准桑园全额补贴桑苗款,桑园科管每亩补助IOOtGo2 .设施设备:小蚕共育每张补助200元(含蚕药20元);新建小蚕共育室,每间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配套齐全的,补助资金1万元;新建养蚕工厂,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配套
3、齐全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蚕桑用具等设备按采购价50%补贴。3 .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五条茶叶产业扶持标准L茶园基地:新建5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茶种点播每亩补贴150元,茶苗移栽每亩补贴400元;低产茶园改造10亩以上,每亩补贴200元。2.茶厂建设:新建清洁茶厂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3,技术培训:每年落实技术培训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茶叶种植、加工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六条食用菌产业扶持标准L基地建设:新发展食用菌(木耳)5000袋以上的,每袋补助1元。2.设施设备:按照实际种植菌袋每个0.5
4、元的标准,对大棚设施进行补助。新购生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环保锅炉、装袋机、环保烘干设备、净化设备、恒温设施、加工设备及冷藏车辆等)给予一次性限额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IooO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比例进行补助;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食用菌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七条魔芋产业扶持标准L魔芋基地:新发展魔芋种植的,每亩补助500元,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4亩。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
5、使用。第八条畜牧产业扶持标准鼓励扶持有劳动能力、有养殖意愿、有养殖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畜牧养殖产业,按当年新增数量予以补助,每户累计享受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L养猪:每户补助不超过4头,每头补助200元;2 .养牛:每户补助不超过2头,每头补助800元;3 .养羊:每户补助不超过10只,每只补助200元;4 .养鸡:每户补助不超过20只,每只补助18元;5 .养蜂:每户补助不超过10箱,每箱补助200元。6 .技术培训:每年落实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养殖产业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九条板栗、核桃产业扶持标准L科学管理:板栗、核桃科管达到技术标准的,每亩补助2
6、00元。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培训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板栗、核桃的嫁接、修剪等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十条中药材产业扶持标准L药材基地:新发展中药材种植的,每亩补助400元,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4亩。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种植加工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十一条经营主体扶持标准L主体培育: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3万元、5万元。2 .销售补贴:经营主体年销售县内农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总额的1%予以补助;年销售额
7、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总额的L5%予以补助,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3 .品牌创建:被国家相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当年认定为“中国名牌”、“陕西名牌”、“地理标志”产品,新注册商标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认证的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获国家级的单项补助5万元,获省级的单项补助3万元。第三章申报验收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与实施。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村(社区)、镇(办)和县级产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审批后按计划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烤烟、蚕桑、茶叶、食用菌、魔芋、畜禽养殖等产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县林业局制定板栗、核桃、中药材等产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和资
8、金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验收,由镇(办)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产业主管部门核查,验收核查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业产业补助资金兑现,经验收、公示后,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形式兑付到户。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主体、各镇(办)和产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十六条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