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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民主监督,严格建设工程的程序管理,加强廉洁从政,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学院资金及院内自筹资金开支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修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等。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院设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院长、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处、工会、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
2、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二)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工程建设的招标、考察、监理、工程重大变更、工程验收等事项;(三)研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处理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事项。第五条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负责人任小组办公室主任。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对领导小组负责。第三章立项与审批第六条凡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基建处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工程的具体位置、要求,经营性建设项目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第八条立项报告的受理与审
3、批(一)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基建处受理。预算内且工程造价在10万以下的项目,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内且工程造价在10100万元的项目或预算外的工程项目,由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报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须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二)学院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九条任何部门不准擅自在院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设计与报建第十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学院基建处邀请社会声誉好、设计实
4、力雄厚的设计单位作出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要求,并征求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的意见。项目设计完成后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确定后,需向省、市、区有关部门报建的,由基建处按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工程报建结束后,进行工程招标。第五章招标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学院建设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一)达到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基建工程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合同在5万元以
5、上(含5万元),30万以下的项目应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二)达到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采用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室内装饰装修项目:(1)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此外,按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入有形式市场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由于涵盖面广、涉及环节多,为了保证项目连贯性,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将基础施工部分和装饰部分进行统一招标。第十五条学院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成员由主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基建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工会负责人和一至两名技术人员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管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二)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
7、招标文件;(三)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四)组建考察小组,确定评标机构;(五)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六)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意见,审定中标单位;(七)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六条考察小组的设立。考察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第十七条评标小组的设立。评标小组一般应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已
8、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基建处、财务处、监审处等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建单位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招标工作依照招投标法和学院建设工程招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组织实施。第六章商务谈判、签约第十九条商务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作为基本依据。商务谈判由学院基建处组织实施,在学院纪委、财务处、审计处参与下进行,谈判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人。合同谈判完成后,交由院主管领导审核。第二
9、十条工程概算少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小额维修改变工程,由学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第二十一条签订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合同报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工。第二十二条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作为建设工程资料的重要部分,应妥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归档制度,并由基建处负责归档备案。第七章施工管理、变更、签证与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基建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第二十四条基建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
10、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等危害较严重的施工。第二十五条基建处对施工质量负责。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重要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需要分部、分项验收和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七条对工程项目中由甲方按市场价采
11、购的数额超过5万元的材料,基建处应提供最新市场参考价格,由学院组织专门机构考察确认,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中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重大使用功能调整的,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由基建处征求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出具变更通知单。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基建处共同签署意见。没有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学院基建处签字生效。第三十条工程变更和签证增加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务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提交院党委会议审定。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预
12、付款和进度款的拔付。财务处根据基建处及主管院领导签署的意见,分期拔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竣工前拔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结算。第八章验收与决算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学院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三十三条基建处收到竣工验收
13、报告后,十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小型改建、装修和基础设施工程,由学院基建处印制验收报告单,组成由主管院领导、监审处、基建处、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等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楼房类和投资在IOO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基建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省上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
14、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凡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由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返工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重大质量事故问题,由学院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决算审计,并以审计报告的结论为准进行决算。决算审计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学院基建处负责本院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工程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实施。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