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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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并经2022年第4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厅2022年12月30日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行为,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2、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四川省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按照本意见开展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三)省、市、县三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3、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四)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其中:L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

4、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行政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行政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2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也可分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3 .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原则

5、上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第四条规定落实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或直接明确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可研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六)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的水利工程建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七)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

6、、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后,应按照项目法人组建层级,以正式文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备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L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4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资料;5 .机构设置、职能、技术力量构成及管理人员情况;6 .主要规章制度;7 .其他有关资料。(九)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 .具备与工程规

7、模与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建设与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移民环保、财务、综合等部门。3 .人员结构合理,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人数,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招标、合同、移民、环保、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 .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

8、业问题。大型或坝高大于70米的新建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6 .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十)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

9、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十一)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追究代建、项目管理咨询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相关责任。

10、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在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十二)项目法人可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也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代行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相关具体职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 .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 .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交

11、叉施工、建材协调、防疫、建设环境保障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十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项目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十五)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十六)项目法人在项目各阶段的主要职责包括:1 .前期工作阶段(1)选择勘察设计单位;(2)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报告或文件;(3)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4)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咨询,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12、2 .施工准备阶段(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工建设,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2)组织开展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3)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4)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6)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

13、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7)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组织制定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备案。3 .建设实施阶段(1)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2)及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4)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5)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

14、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并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6)严格质量管理,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做好施工质量评定的确认工作;(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8)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

15、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当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IO)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11)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12)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4 .竣工验收阶段(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组织或参与征地拆迁、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

16、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5)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7)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十七)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四、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十八)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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