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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榕高新市场监管信用听告字(2023)1号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林振西、薛艳龄、石海发: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出资情况及章程备案”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经查:2019年11月14日,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林思(身份证号:)来我局驻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出资情况及章程备案: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薛艳玲变更为石海发。经司法鉴定等调查:上述变更
2、和备案中,标期“2019年H月14日”的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原股东签字:”处的“林振西”签名均系伪造。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亦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和备案的行为系伪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伪造林振西签名所取得,并非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及林振西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林振西、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
3、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做如下处理: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9年11月14日核准的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将法定代表人由“石海发”变更回“薛艳龄”;2、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章程备案的不予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