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责任清单部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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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法规政策。参与公路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严格把关新建项目报监资料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2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合同贯彻情况。组织对新建项目进行开工前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受监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

2、体系;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3负责参与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负责主管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检验,参与交竣工验收。负责参与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组织试验检测单位对主管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和交竣工检测。4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负责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主管监督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的月度巡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负责组织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工

3、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对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一般工负责对主管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安全事故的督查和处理,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6负责组织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经验交流,组织质监、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及施工质检员的业务南培训工作。每年不定期举办质监、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及施工质检员的业务培训班。负责对全市从业的监

4、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及人员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7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检举、控告、投诉。对群众检举、投诉主管监督项目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及时做出调查处理。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与相关部门边界职责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安故处与事杳一参全调理市安监局负责包括交通运输

5、(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市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所用爆炸物品及储存需经公安机关审批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负责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桥梁施工设计需经水务局审核市水务局负责有

6、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设计需进行环评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7、,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

8、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县(市)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二)监督检查结果与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二)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

9、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

10、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进展情况;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3、履约情况;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

11、情况;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

12、、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

13、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S)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成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

14、定予以处罚;(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A)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三)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不O(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

15、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S)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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