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及管理服务,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着力
2、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力提升乡村布局风貌。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第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第七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履行政府购
3、买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社会服务职能,无偿为建房人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化解风险隐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前期手续,劝阻农村房屋建设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农房管理员,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服务管理建房责任人,监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县住建部门组织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
4、培训合格证书,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第十一条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第十二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对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三章承揽农房条件和方式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企
5、业;(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单位和企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具备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经县级住建部门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第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其从业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主要包括: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方式,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和“设计、监理”+施工同时承揽多项业务方式。第十六条承揽农村其他房屋
6、项目的条件和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承担首要责任,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前,须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交建房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建房时间、地点、面积等事宜。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自然资源所)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选址安全性,核准与乡村规划的一致性,现场具备建房条件后,出具准予建房意见书。第十九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前,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统一制
7、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并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第二十条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一)市或县住建局编制的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图。第二十一条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村级农房管理员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参建单位责任不落实、技术人员不在岗,设计变更不沟通、建筑材料不合格、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风险隐患,要及时制止、妥善处置。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建成一个月内,建房人应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村级农房管理员协助建房人,共同组织设计
8、、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统一制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并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三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按照新建项目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进行局部修缮项目,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前,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监理和施工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统一制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并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第二十五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修缮完工一个月内,建房人应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村级农房管理员协助建房人,共同组织施工、监
9、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统一制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并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第二十六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设计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县住建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建房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
10、目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严格质量安全管理,严密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向县住建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第三十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购买服务可采取“一事一购买”、年度购买、打包购买等多种方式,由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
11、际需求,统筹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技术力量团体下乡服务活动,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骨干指导农房设计和建设,提升农房安全性能和建筑品质。第三十四条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农村房屋须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第三十五条农村房屋既有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行聘请鉴定机构对改变用途后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认定。认定有异议的,上报县住建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房屋领域突出问题打击处
12、罚力度,发挥规划建设办公室监督管理职能,严格农房建设各项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建部门处置;(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处置;(S)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参照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县住建部门、乡(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13、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的;(二)落实建房(竣工)申请、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存档制度不严格的;(三)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认真,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未办理开工登记、农村其他房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农村其他房屋竣工验收的;(S)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农村其他房屋竣工
14、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第三十九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单位、个人不符合从业条件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竣工验收的。第四十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个人参与违章建筑建设的,依法严肃处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如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予以处理。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