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控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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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控烟管理规定为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环保的办公环境,树立文明办公的模范形象,促进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控烟管理规定。一、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控烟工作。设立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控烟监督员,对本部门吸烟行为予以监督和劝阻。全体干部职工要把控烟工作作为引领文明新风尚、提升职工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办公区公共场所和公务车辆内全面禁止吸烟。单位主要出入口、办公场所、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和公务车辆内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局机关食堂、地产产品超市禁止销售或提

2、供烟草制品,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和烟草宣传相关物品。要及时清除丢弃在门口、花坛等阴暗角落处的烟蒂,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三、设立室外吸烟区,引导干部职工和访客在指定室外吸烟区吸烟。四、鼓励和帮助吸烟同志尽早戒烟,教育引导主动戒烟。五、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做到室内不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杜绝对他人造成“二手烟”的危害。六、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对第一次发现控烟区域吸烟的人员予以警告,之后发现吸烟的同一人员,每次罚款50元。七、各部门对访客有提前告知控烟的义务。八、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办公楼、值班室、食堂设立意见箱)。对举报他人在控烟区域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50元。九、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十、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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