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盘锦市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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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盘锦市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轮胎产品。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产品编码及名称分类代码061255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车辆及相关产品汽车轮胎2.2 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农用轮胎、轿车轮胎。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生产企业

2、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9743-2015轿车轮胎GB/T1192-2017农用轮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6.2.3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具有内胎的产品,受检单位须提供与所抽样品规格、数量对应的内胎、垫带等配件。农用轮胎、轿车轮胎抽样数量为2条/套,其中检验样品1条/套,备用样品1条/套。6.3样品处置6.3.1封样抽取的样品若有包装,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的封口处;抽取的样品若无包装,将封样单缠绕粘贴于样品上。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6.3.2样品保存样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平整堆放,避免阳光直射。6.3.3运送时应防

4、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其他样品信息应注明,并经企业确认。6.5 样品获取方式6.5.1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受检单位开具发票。6.5.2当被抽样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时,应当向受检单位支付备用样品费用。6.6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

5、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表2农用轮胎序号检验项目名称检验方法1拉伸强度GB/T528-20092拉断伸长率GB/T528-20093硬度GB/T531.1-20084磨耗量GB/T1689-20145粘合强度GB/T532-20086外观质量HG/T2177-20117标志GB/T119

6、2-2017注:检验项目以实际样品适用项为准。表3轿车轮胎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胎面磨耗标志GB/T521-20122外观质量HG/T2177-20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3内胎和垫带HG/T2177-20114标志GB9743-2015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Q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

7、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本细则编写单位: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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