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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流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执行力,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综合能力的提升,结合集团公司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二)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第三条释义(一)本办法所称交流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到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进行交流,且交流期间其管理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不占接收单位的人员编制。(二)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工作业绩、学习情况、日常
2、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第四条考核原则。考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审批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第六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第七条培训管理部负责对交流人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第八条各接收单位(一)负责按照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交流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二)负责将交流人员建议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归档情况反馈至交流人员原单位。第三章综合考核第九条各接收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3、和各接收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等。第十条考核结束后,由各接收单位将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建议得分、绩效归档建议(共分为A、B、C、D、E五档)以及基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建议结果反馈给交流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应用和兑现,兑现基数纳入原单位。第十一条考核年度内在多个接收单位轮岗的交流人员,接收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分按实际交流月数分段计算;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原则上由主体接收单位进行打分,在主体接收单位交流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因岗位特殊性等因素无法实施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交流人员,其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
4、依据接收单位或交流岗位层级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第十二条接收单位交流人数在2人(含)以上的,同层级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须合理拉开差距,不得进行平均分配。第四章综合考核结果管理第十三条各原单位对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归档情况向本人反馈并报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第十四条交流人员对综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复核和申诉。第十五条各接收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相关资料的存档。第十六条交流人员最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积分兑换、薪酬福利调整及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基层管理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调整、奖惩激励、轮岗交流、培养发展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原单位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基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要求对交流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基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和应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