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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各事业部、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第二章体系架构及管理责任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一)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
2、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二)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三)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办公室为单位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其它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负责。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交通安全的组织实施工作。(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其它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二)项目办公室(综合部)为通勤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通勤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为涉路施工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涉路施工过程
3、中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S)项目其它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员工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制度,对个人交通安全负责。规模较小的项目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交通安全的要求和措施。第五条各单位要督促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车辆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的购置、租赁、使用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车辆设备的档案管理。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严格按照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驾驶。第七条各单位车辆驾驶员驾龄应满三年以上并经测试满足安全驾驶要求,身心健康,定期进行体检,防止带
4、病上岗或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八条驾驶员应为专职人员,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其它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第九条驾驶员严禁饮酒后驾驶车辆,不得违规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严禁超员、疲劳驾驶。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总部和项目车辆使用审批权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严禁将车辆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为机动车辆应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求办理其他所需的附加
5、险。第十三条项目租用车辆时应首选正规租赁公司,确有困难的,须确保租赁车辆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不得租赁员工或相关利益单位的车辆。第十四条在条件复杂、路况较差的深山、丘陵地段行驶的车辆,应配备安装行驶记录仪。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实行“两定三包”(定人、定车,包管理、包使用、包保养)制度,严禁擅自改造机动车辆结构。第十六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出车前,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刹车、方向、轮胎、灯光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各部件能正常运转,机动车辆技术状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五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施工便道尽量结合地方道路规划进行专项设计,合理确定
6、平面位置、宽度、标高等,在交叉路口、陡坡、长坡路段设置减速带,限制车辆速度。第十八条便道应在弯道、错车地段、交叉口、危险地段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识牌及限速标志;在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便道,设置护栏和明显的警示、警告标识、防撞墩等安全设施。第十九条所有占道施工项目,须按照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交通导行方案,严格方案审批,保证方案措施切实可行。施工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第二十条对于既有道路改造、养护、检测、机电、交安等涉路施工的项目,须按照方案做好封闭施工,确因地方要求无法封闭的,要书面致函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管控,设交通安全协管员,按照交通导行方案布置警示牌、导向牌、限速牌、限高牌、隔离锥
7、桶、预警哨、爆闪灯等。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建道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杜绝社会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当地居民出行需要横穿道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等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二条施工车辆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货物,确因工作需要时,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运输。第二十三条严禁三轮车、农用车辆用于施工现场人员通勤,严禁人、货混装。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供应商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长大下坡、弯道、路面湿滑等事故易发地段运行,特别是在通过隧道内
8、弯道时,驾驶员要严格控制速度。第六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内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各类水上施工项目应保持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当现场气象条件不满足船舶出行条件时,严禁出行作业。第二十八条水上交通船严禁租赁渔船和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船只,水上交通船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严禁超员航行。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及航道通航,应当在作业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在河道上下游设置警告标志牌和限速标志牌等,保障通航安全。第三十条在靠近航道侧水上施工临时结构(如便桥、围堰、水上作业平台等)明显位置
9、设置警示灯,同时采取防撞措施,防止来往船只碰撞临时结构。另外在水上设置防雾灯、变频警示灯等,保证有雾天气的船只航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夜间在通航口设置警示灯,及早通知过往船只,确保过往船只的通过安全。在施工作业区界限设置安全指示标志、标识,以供过往船舶识别,防止过往船舶误入。第七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针对交通事故制定具有实操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0、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和有关事业部报告。第三十四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未按要求报告,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的调查。同时,事故单位须及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事故单位除在事发当日报送事故初报表格外,还应当于事发之日起,3日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公司安全监督部;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结案的证明材料、内部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并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督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