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LMP0002S-2017宏隆生湿面企业标准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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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是基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而制定并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宏隆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宏隆面制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丽婷。本标准于2017年05月05日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生湿面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湿面制品产品由小麦粉、水、鸡蛋或蛋制品、盐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过和面、复面、醒面、压延、成型、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生湿面制品。类别为湿面类或湿皮类。加工

2、工艺为湿制生制品。食用方式为非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5小麦粉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49蛋与蛋制品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317白砂糖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物中水分的测定GB5

3、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l的测定方法GB/T5009.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以此标准中的4.6规定的方法进行酸度测定GB5009.182食品中铝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20980饼干以此标准中的6.3规定的方法进行碱度测定、6.5规定的方法进行PH值测定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4、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碾磨粉脱壳的原粮经碾、磨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粉状制品。如小麦粉、大米粉、小米粉、玉米粉、养麦粉等。4 .2生湿面制品以谷类碾磨粉、淀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不含馅料的生湿面制品。5 .3产品分类3.3.1按产品的成型分为:新鲜面、拉面、阳春面、炒面、云吞面、伊面、油面、馄饨皮、云吞皮、饺子皮、烧卖皮等。为非即食食品。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要求4.1.2 蛋与

5、蛋制品应符合GB2749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4.L5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色泽正常、均匀一致。组织形态粗细均匀、光滑整齐、形态良好。滋、气味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烹调性煮熟后汤色清、口感不粘、无牙磅柔、软爽口、无断条。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38酸度,nW4.0碱度,(干基,以碳酸钠计,g100g)2.5注:样品呈酸性时测酸度,呈碱性时测碱度。4.4卫生

6、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总神(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W0.15镉,mg/kgW0.1总汞,mg/kg0.02黄曲霉毒素Bl,ug/kg5.0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WlOOgW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霉菌计数,cfu/g150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

7、4881的要求。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取样品一份,置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光线充足的室内,用目测首行检查形态、色泽,然后剖析内部组织观察检查,品味后于标准规定对照,做出评价。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1.1 2.2碱度按GB/T20980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以干基计。1.1.2 2.3酸度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结果以干基计。1.1.3 3卫生指标631总碑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1.1.4 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1.1.5 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1.1.6 总汞按GB50

8、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1.1.7 黄曲霉毒素&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微生物指标6.4.1 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4.2 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4.3 霉菌计数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4.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5 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出J-检验7.1.1 抽样方法与数量将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类别的产品统称为一批次。每批随机抽取三件样品(每件不小于IOOg),其中二件用作

9、感官及理化指标检验,另一件留样备用。7.1.2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或碱度。7.1.3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赋予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型式检验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停产3个月、恢复生产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每批

10、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3件样品作为检样。检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检和备查用7.5.1 出厂产品经过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成品中加倍抽样复检1次如复检仍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7.5.2 型式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所有指标全部合格即为合格品;如出现一项指标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从该批成品中加倍抽样狂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复验。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1、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标准。8.2.2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8.2.3 包装应完整、紧密、无破损。83运输1.1.1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具有防日晒、防雨措施。有冷藏要求的产品配备冷藏车1.1.2 运输时,不得将盛有产品的容器侧放、倒放、不得在上面坐人,站人或受重压。1.1.3 卸时必须小心轻放,严禁重压。1.1.4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专用食品常温仓库或冷藏仓库,库温为常温或07,库内应清洁,无异味。8.4.2 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且离地面墙10cm,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8.4.3 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1)(2)(3)常温3天30天(视产品而定);产品在OC7七贮存,保质期为5天或以上(视产品而定);产品在-18以下贮存,保质期为30天或以上(视产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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