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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县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我县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南昌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洪长江办(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长江流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涉
2、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严格岸线河段管控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XXXX生态环境局第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在饮用
3、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责任单位:XXXX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第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第九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
4、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各乡镇第十条除国家规定的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可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第十一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
5、础设施以外项目。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乡镇第十二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责任单位:XXXX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第三章严格区域管控第十三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责任单位:XXXX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第十四条禁止在赣江、抚河、鄱阳湖和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管
6、局、各乡镇第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责任单位: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第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责任单位: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县水利局第十七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第四章严格产业准入第十八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
7、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第十九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禁止开展投资新建、扩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产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XXXX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第二十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
8、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XXXX生态环境局第二十一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落实等量、减量替代要求,规范项目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XXXX生态环境局、县科工信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本细则实施的组织领导,县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
9、法实施的统筹协调,依法履行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管职责。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对落实不力、违反负面清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湖泊保护区和保留区、水功能保护区和保留区范围及岸线、河段边界,以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划、政策等文件确定的名单、范围、边界为准(各类保护区清单、合规园区名录详见附件)。后续有调整的,则参照纳入本实施办法执行。上述各项名单、范围、边界等解释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具体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长江干流指
10、流经长江经济带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二)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可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三)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江西省境内的重要一级支流包括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江西省境内的重要湖泊包括鄱阳湖等。(四)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五)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第二十六条各地、各部门遵照实施办法,认真执行。附件:XXXX县自然保护区、
11、饮用水水源地、XXXX县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XXXX县合规园区清单附件XXXX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XXXX县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XXXX县合规园区清单XXXX县自然保护区序号名称县区1XXXX大公岭县级自然保护区XXXX2XXXX香炉峰县级自然保护区XXXXXxXX县饮用水水源地序号名称县区1XXXX县高桥水厂(电干渠)水源地XXXXXXXX县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序号水功能区名称河流湖库控制城镇起始位置终止位置1鄱阳湖XXXX南昌青岚湖自然保护区鄱阳湖XXXX县南昌县青岚湖自然保护区青岚湖自然保护区2鄱阳湖XXXX南昌青岚湖保留区鄱阳湖XXXX县南昌县青岚湖自然保护区青岚湖自然保护区3抚河XXXXS南昌县保留区抚河XXXX县南昌县抚州市桥上李家东乡河汇入口(与XXXX交界)XXXX县架桥镇北岸曾家(入青岚湖处)XXXX县合规园区序号开发区名称所在设区市开发区类型管理机构名称1XXXX产业园南昌市省级开发区江西XXXX产业园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