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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管理第三章乡村风貌管控第四章农村住房建设第五章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六章区域化推进乡村建设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打造锦绣江南鱼米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域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包括乡村风貌管控、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其他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以
2、下简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尊重规律、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绿色建设,注重保护、体现特色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乡村建设,并将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建设的综合推进、指导、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城管、交通
3、运输、水利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基层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村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宅基地审批;(S)开展农房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等;(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五)依法开展对乡村风貌的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乡村建设日常执法活动等;(六)开展乡村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七)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权利义务县级市(区)人民政
4、府和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建设中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将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第八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村庄规划管理第十条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县级市(区)人民政
5、府应当加强县域规划统筹,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确定镇村布局规划,细化分类标准。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守住耕地红线。镇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暂无条件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严格按照县、镇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法征求村民意见。第十一条村庄规划要求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依据,应当优化乡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与山水环境、田园风光相协调,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第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开
6、发边界外进行乡村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三条乡村设计总体要求在乡村建设中加强乡村设计。乡村设计应当遵循村域着眼、村庄着手,统筹要素、聚焦建设的原则,通过确定乡村的整体风貌特征和目标,统筹各类建设活动的设计要求,保护乡村自然生态,优化乡村空间形态,彰显乡村特色风貌和美学价值,提升乡村人居环境的整体空间品质。依据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对村庄公共开放空间、重要空间节点以及其他村
7、庄建设项目开展针对性设计,做到先设计后建设,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乡村建设的+精细化管控。第十四条乡村设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精品乡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应当编制专项乡村设计方案。乡村设计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一村三师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建设实际需要,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开展下乡驻村服务,积极为乡村建设提供乡村规划、乡村设计、工程建设等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第三
8、章乡村风貌管理第十六条乡村风貌总体要求乡村建设要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加强苏州地区乡村风貌的管控,尊重自然、传承文化、以人为本,营造富有地域特色的“田水路林村”景观格局,传承空间基因,延续当地空间特色,运用本土化材料展现独特的村+庄风貌,忌简单套用城市空间的设计手法。第十七条农房风貌控制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农房建设的高度、体量、材质、色彩等的风貌管控和引导,研究制定和落实不同类型区域农房建设的风貌管控意见,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色。镇人民政府应当根
9、据所在区域风貌保护要求,将农房建筑设计审核纳入村民建房审批的必要环节。对相关规划已经确定的重点区域,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地区的农房建筑风貌,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和控制。第十八条村庄绿化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引导村民有序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推动绿美村庄、美丽庭院、美丽菜园、美丽果园建设,结合山体、田园、道路、水系等因地制宜建设小游园、小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乡土、珍贵、特色的植物群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区域绿地、损毁花木。第十九条水体整治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维护河道驳岸,保护水生态,营造宜人近水亲水的水乡风貌,突出水乡特质,彰显水乡魅力。第二十条公共空
10、间治理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乡村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一条规范管线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建设和风貌要求,组织制定合理的管线架(敷)设方案,并根据方案对已有管线进行整治。制定管线架(敷)设方案应当事先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的意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多杆合并、多箱合一等方式架(敷)设
11、各类管线,并定期进行维护梳理,清理废弃管线,确保安全、美观。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落地敷设各类管线。+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保护要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强化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第四章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三条土地指标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用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具体办法制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的管理特点制定村民申请建房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审批、建设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住房用地面积、层数、高度等要求。镇人民政府应
12、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第二十五条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对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由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第二十六条施工图纸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地乡村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使用,并免费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更新。建房村民建造二层及以上农房,应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
13、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和施工合同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通过国家相关培训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村建设工匠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农房施工项目。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质量安全建房村民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镇人
14、民政府应负责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建房村民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加强对村庄既有设施、管线的保护,购买工伤等保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将建房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设置和维护。第三十条绿色建筑鼓励在农房建设中开展适宜节能技术应用,稳步推广农民接受的建筑节能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建房村民采用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住房,选用绿色建材建造住房,鼓励建设装配式农房。第三十一条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15、建房村民应在施工结束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村民提供的相关审批材料、验收意见等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第三十二条统一建房鼓励村民通过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依据批准的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原地或异地统一建造住房。实施统一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第三十三条危房治理和隐患排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危旧房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根据房屋性质、危房等级、村民意愿等情况,合理选择拆除、新建、翻建、修缮加固、拆迁安置等方式,推动实施消险解危。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等制度。属于本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其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资金补助。+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巡查监管以及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予以处置。第三十四条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