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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5月16日经市自然资源局二十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包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经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良好,建议继续施
2、行。二、修改的主要过程(一)2023年2月,调研评估办法实施情况,编制办法实施评估报告及修改稿。(二)2023年3月7日,召开办法实施评估报告及评审稿专家评审会。三、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本次办法到期修改,保持了办法的框架结构,仅对部分条款及附录进行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第一条更新了相关依据文件的名称,将“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二)办法第六条删除了“依照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相关表述。优化了关于信用信息的描述,将第六条第一项中“年度报告公示”修改为“管理制度”。(S)办法第七条“
3、主要如下”修改为“包括”,“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采集”修改为“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采集二(四)办法第八条“由主管部门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修改为由主管部门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二删除了“作为失信处理、守信激励的依据”。(五)办法第九条“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修改为“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之外,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公示,并归集、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六)办法第十三
4、条第三项,调整直接评定为D等级的情况,“工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修改为“被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被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七)办法第十六条,”依程序向社会通报”修改为“依程序向社会公示二(八)办法第十七条,其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修改为“其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二(九)办法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十)办法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5、H一)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十二)修改附录中序号3-304、3-305的表述,与办法第十三第三项相对应。(十三)修改附录3-104内容,拆分修改为3-110和3-306两项内容。3-110:因多测合一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分标准修改为:-15分/次。3-306:因多测合一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评分标准修改为:评定为D等级。(十四)规范附录3-302表述,“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十五)规范附录3-304表述,“降低测绘资质等级”修改为“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工(十六)规范附录3-305表述,“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修改为“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测绘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