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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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商选资工作,提升我县招商选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招商选资成效,广开招商渠道,充分调动县内外企业、机构参与我县招商选资的积极性,加快引进一批优质项目,积蓄发展动能,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向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落户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为引资人)。落户项目投资方(以下简称为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二、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

2、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的项目。(二)项目引进资金是引入县外社会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以及BT、BOT模式项目和捐资项目。(三)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每年为当地贡献税收500万元以上;租用土地(厂房)类项目租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年为当地贡献税收100万元以上。(四)无其他违法违纪、纠纷或争议的招商选资项目。三、奖励标准和方式县财政设立“以商引商”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段兑付,第一部分在引进项目摘地或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并动工建设后,以引

3、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租用土地(厂房)面积计算奖励资金;第二部分在引进项目投产后,以生产值和税收额度计算奖励资金,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标准如下:(一)供地类项目奖励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5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至5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25万元。2,引进项目按约定时间如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值达到1亿元

4、(含1亿元)以上、税收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额度比例进行奖励。税收达500万元至1亿元(含500万元)的,按税收的1%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1-2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收的0.8%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2-3亿元(含2亿元)的,按税收的0.7%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3-4亿元(含3亿元)的,按税收的0.6%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4-5亿元(含4亿元)的,按税收的0.5%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税收的0.4%作为奖励资金。(二)租用土地(厂房)类项目奖励1 .租用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奖励资金3万元;租用面积IOOoO-200

5、00平方米(含IOOOO平方米)的,奖励资金4万元;租用面积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资金5万元。2 .引进项目按约定时间如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税收达IOO万元(含IOO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的1%作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IOO万元。若引进多家企业的,按照实际引进企业数分别进行奖励。四、相关规定(一)本办法适用于引进除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非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如项目含房地产及其他产业,奖励仅计算非房地产部分。(二)项目引资人有严重违纪违法或涉黑涉恶等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奖励。(S)项目直接控股人

6、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四)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五、奖金来源县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经费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六、奖励认定(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协议签订前,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资人需经投资方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其对项目落户我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资人申请奖励的,由投资方确认一个引资人资格。(二)对申请奖励的

7、招商项目由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复核,经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S)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引进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以发票为准),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四)产值的认定。引进项目投产后所形成的产值由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以发票为准),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五)税收的认定。由

8、企业提供相关完税证明材料,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七、奖励兑现(一)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底结束,作为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申报期限,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主放弃。(二)引资人所获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金总额的50%,第二年兑现奖金总额的50%o(三)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资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资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八、奖励工作管理(一)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

9、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二)申领兑现程序:引资人填写申请表f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f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一县政府审定一兑现资金给引资人。(S)引资人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九、其他(一)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招商工作县领导为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全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工作奖励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二)本办法由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条款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S)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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