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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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抢抓当前各类资产价格、企业估值处于低位的有利时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领域进行低成本并购,加快稳链补链强链,并进一步做强做大,设立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业骨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制造业企业、投资控股平台等企业。产业链重点企业是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创新团队设立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者经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并购是指我市行业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了获得其他非关联企业的控制权(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实现财务并表,而进行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活动(房地产并购项目除外)。重大并购项目可经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

3、议予以认定,并“一事一议”予以扶持。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金融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其中:市金融工作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和要求,自行调整制定并公布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三)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

4、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二)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分配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金融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四)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五)负责建设维护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机构支持产业并购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

5、三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2022年7月4日一2025年7月5日期间成功实施产业并购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机构。每年度市级财政支出上限为3000万元。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实施产业并购进行补助。1 .对行业骨干企业首次成功并购,且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2 .对行业骨干企业通过并购专项贷款成功实施并购的,按并购贷款实际发生额的2%予以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

6、0万元。3 .对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并购的,对于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咨询机构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4 .对一年内为成功并购案例提供专业服务超过3次的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二)对通过并购迁入我市的企业进行扶持。辖内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控股境内(市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佛山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0万元;成功并购控股境内(市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将其迁入佛山的,按迁入企业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并购辖区产业

7、链重点企业。对于行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辖内产业链重点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支付额(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九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标准化要求明确申报流程、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申报。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区的金融工作局(力、)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同时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各区金融工作局(办)对纸质材料以及平台申报记录进行初审或审批后,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及审核结果。

8、市金融工作局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一条分配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在公示期间,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区金融工作局(办)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专项资金形成最终分配结果后,按照“佛山扶持通”拨付流程直接拨付或按照有关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拨付,由市财政部门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或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后进行拨付。第五章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会各区金融部门对专项资金的

9、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第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由各区金融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市金融工作局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第十四条获得拨付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金融、财政、审

10、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第十五条各区金融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及时地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地向市金融及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资金,追缴部分或全部的资金,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骗取专项资金的,

11、追回专项资金,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凡以相同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专项资金,自发现之日起,三年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专项资金申报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

12、为的,取消其当年的专项资金评审服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市金融部门可计提不超过专项资金1%的工作经费,用于前期工作(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以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上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同一事由不享受同一级政府的重复奖励,但同时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首次是指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的第1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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